【記者于郁金/許綾芳/綜合報導】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(息)但尚未獲配之股利 應併計遺產申報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被繼承人生前買賣股票,如所投資之公司公告除權(息)交易日在死亡日前,縱使死亡日後才配發股利,仍屬死亡時所遺財產,應計入遺產總額。
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,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8月20日死亡,甲君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,而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114年7月16日,雖股利於甲君死亡日後才發放,但該股利仍屬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。
南區國稅局提醒,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,應留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併入遺產申報,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;若有相關疑義,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-000321洽詢。(于郁金攝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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